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The Woman's Rights in Taiwan in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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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政 篇
彭渰雯

一、前言
女性參政 不論對國內外婦運而言都是一項主要議題。因為權力與資源的分配方式,是平等的重要指標,而要影響權力與資源的分配,就必須參與政治。在象徵層次上,女性成為擁有權力的領導者,突破「男主外、女主內」「男決策、女執行」的刻板性別分工,是兩性平權與性別正義的展現。而在實質政治領域內,女性參政者被期待帶入女性觀點與女性經驗,亦即從弱勢、被壓迫者的角度,改變政治資源分配的父權傳統,爭取女性與其他弱勢群體的權利/福利。權力不再是用來宰制(power over)他人,而是用來壯大(power with)地位邊緣的弱勢,達到賦權(empowerment)的目的,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進入新世紀前夕的台灣,隨著兩性平權與性別意識的提高,女性參政情形逐步有所進展:有許多令人印象深刻、表現認真優異、或者顛覆傳統形象的女性參政者出現;許多女性參選人可以拿下選區第一、二高票,甚至超過當選票數兩倍之多 ;同時,隨著政黨競爭與民間的壓力,拔擢女性行政首長成了某種政治正確 ,行政院也自一九九八年六月起開辦「女性領導者研究班」。但是,隨著問題的深入,參政議題很難和國家、政黨的認同問題分離討論,加上婦運本身路線上的差異,討論此一議題已經不能停留在觀察女性數字的增、減,而必須進入台灣目前的政治生態與性別文化之脈絡。
基進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曾以「個人即政治」的觀念,挑戰「有一獨特政治領域」的說法,及其所隱含對公私領域的二分,並主張以女性的觀點與關懷重新定義「政治」(彭渰雯,1998);但因篇幅所限,本文將鎖定體制內的政治領域討論女性參政情形。首先將就女性參政的全球概況作一介紹,並對女性參政比例最高的北歐國家之政治社會脈絡加以分析。第二段將以最新數字來說明台灣女性在民選公職與政府公職兩方面參政的進展。最後,針對一九九五年至今婦運推動女性參政面臨的主要課題,包括婦女保障名額之推動、女性參政者的代表性、以及國家婦權會的設置等,作進一步的觀察分析。
二、全球概況與北歐經驗
早在一七八九年法國大革命時,女性就開始爭取平等的參政權,但兩個世紀後的今天,女性表面上雖然擁有平等的選舉與被選舉權,但在政治體制內卻仍是少數。從最簡單的數據來檢視,一九九九年全球女性國會議員的比例平均只有12.8﹪ ,女性比例達到30﹪的只有8個國家(參見表一)。行政體系部分,一九九六年全球擔任部長級的女性官員平均比例更只有6.8﹪,副部長(次長)級的女性則只有5.7﹪(參見表二)。

表一:女性國會議員比例之全球排名

資料來源: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at http://www.ipu.org/wmn-e/classif.htm, 共統計個179國家


表二:女性擔任內閣部長、次長比例之全球排名

資料來源:the Divis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United Nations at: http://www.un.org/womenwatch/daw/public/womingov.htm,共統計186個國家。

表一當中,國會女性參政比例排行全球前十名的國家,都是採取完全或部分政黨比例代表制 的選舉制度。跨國性的比較政治研究顯示,實施大選區多席次政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女性當選比例遠超過其他國家,較能保障婦女或弱勢團體的參政權(黃長玲,1999;吳東野,1999)。從全球女性參政表現最為突出的北歐國家之經驗,我們更可以看出此一制度設計的有效性。
北歐五國女性參政率的增加是一個戰後現象。在二次大戰之前,女性在各國國會中(芬蘭除外)仍是極少數,政府首長中更幾乎沒有女性。但在一九七○年代左右,女性國會議員的數量已增加一倍,隨後的二十年間,女性國會議員與內閣閣員人數更是不斷地加速成長,到今天平均已經接近40﹪的比例。

表三:1970-1990年代北歐女性參政比例的演進(﹪)

資料來源:Raaum,1995

要了解北歐模式,必須先了解她們國家(state)與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之間特殊的合作文化。國家扮演著確保人民權利的角色,同時也對由下而上的壓力表現出開放的態度。早在還沒有明確的政策推動女性的政治賦權(empowerment)之前,國家長期進行的一連串改革,就已經有引導女性參與社會、經濟和政治事務的結果 。這部分說明了為什麼在一九六○年代末期,美國第二波婦運的進步意識型態引入北歐之後,北歐女性可以很快的介入政治權力中。這個被稱為「寂靜的革命」(the silent revolution)發生的結構性原因,就是女性就業與教育率的普遍提高,就政治上來說,這是讓女性對自我的利益有所覺醒的一個長期過程。
另一項影響女性參政的關鍵原因,就是政黨的角色。以瑞典為例,一九六○年代執政的社會民主黨扮演火車頭的角色,提倡兩性平等參政的觀念,由於政黨間激烈競爭的關係,其他政黨也就加速將女性權益擺在優先地位;而在挪威,一九七○至一九八○年代少數政黨(左黨、中間黨)率先實施比例制度(quotas system),進而影響到其他政黨與政府政策。時至今日,北歐除了保守黨之外的所有政黨,都願意接受官方對於兩性平等的定義--「所有職位的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40﹪」,並在政黨內落實這樣的性別比例原則,這使得女性在政黨內的位置大幅提昇。不管是否有正式規定,任何政黨在提名時都會考慮性別比例的問題(Sundberg, pp99-100)。加上北歐採取的完全比例代表選舉制度,由政黨決定提名名單,因此可以透過提名順序的安排,達到女男當選比例的平衡。
簡言之,北歐的女性參政可以說是在一個「對女性友善的國家」(women-friendly state)支持下順利進展,這又與北歐擁有的社會民主主義傳統 有很大關係。因此北歐經驗可以是一個很好的參考模式,但是在不同的文化脈絡下,婦運團體推動女性參政仍然需要不同的策略。

三、台灣女性參政現況
以下對台灣女性參政現況的介紹,亦分為兩方面表述。一為各級民選女性公職,另一為女性在行政體系內的決策位置。
(一)各級民選女性公職
台灣最高層次的首長選舉-第二屆總統選舉,將於二○○○年三月舉行。五組總統候選人全是男性,並不令人意外。這一方面是因為國家政治位置長期被男性獨占,女性少有像男性一樣累積政治資歷與經驗的機會,國家領袖級的女性人才自然有限;另一方面,即使是出來宣揚理念,也需要高達一千八百萬保證金(第一屆時是一千六百萬)以及通過全國2﹪選民(約為二十一萬人)連署支持的高門檻,這對於處於結構性經濟弱勢、並且缺乏組織資源的個別女性而言,幾乎沒有可能。一九九五年五月施寄青宣佈參選第一屆民選總統,除了提出「解放家奴」「女人治國」的運動訴求之外,亦在突顯此一參選高門檻之不合理 。
即便是從政經驗豐富的桃園縣長呂秀蓮,在成為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的過程中,也受到黨內同輩男性競相卡位的強大壓力,甚至消息公開之後,一度遭到派系抵制 。「性別」在這次過程中可以說是呂秀蓮奪得搭檔機會的「正分」,但她也面臨許多女性從政者同樣的困境,即為了避免別人認為自己靠性別出線,必須強調自己「是因能力非性別」 。直到確定提名後,才開始突顯其婦運先驅的角色,除了多次邀請婦運人士站台外,並打出「男女共治」「女性撐起半邊天」等訴求。
在地方首長部分,不僅台北市、高雄市兩直轄市一直沒有女性市長,事實上台灣自一九五○年實施地方自治以來,直到民國一九八二年才出現第一位女性市長:有「媽祖婆」之稱的嘉義市長許世賢 ;一九八三年接著出現第一位女性縣長:嫁入政治世家的高雄縣長余陳月瑛。之後,再有延續許世賢聲望的張文英、張博雅姊妹;美麗島事件後代夫出征的彰化縣長周清玉;以及最近一次選舉中,民進黨提名當選的桃園縣長呂秀蓮、台中市長張溫鷹,當選成為縣市首長。長期執政的國民黨,提名時在地方父權勢力本身就爭相卡位的情況下,女性幾乎沒有參選首長的空間,因此台灣至今沒有一位國民黨籍的女性縣市首長。
與只有一個當選機會的首長選舉相比,各級民意代表選舉因為當選名額較多,提供女性參政者較大的舞台。在一九九八年的選戰當中,女性立委比例從14.0﹪提高至19.1﹪,在全球可以排第22名 ,比美國眾議院女性議員的比例11.7﹪高出許多;台北市議會女性比例則從23.1﹪進一步達到32.7﹪,寫下二十世紀台灣女性參政比例最高的一項紀錄,並且也選出了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第一位女性議長吳碧珠。當然,女性參政比例的成長還是有城鄉差距,像高雄市議會的女性比例只有11.6﹪,並且有兩位女性議員是在「七分之一」的婦女當選名額保障下當選 。但從台北市的經驗可以預測,隨著選民教育程度與自主性的提昇,傳統地方勢力及賄選文化影響力削弱,女性參政會有比較大的空間。

表四:各級民選公職性別比例

資料來源:中央選委會、台灣省選舉委員會,1999

上表中的數字可以發現,許多時候女性的「參選率」甚至比「當選率」來得低,一些政治研究者因此認為女性參政比例偏低,其實並不是因為當選困難,而是參選的人太少,因此如果提高女性參選率,則當選率也會隨之提高。這種說法固然忽略了其實能夠出來參選的女性候選人,多半已經掌握了一定的基層組織資源,或繼承家族在地人脈,勝選機會較大;但也確實說明了鼓勵更多女性走出「參選」的第一步,是推動女性參政必經之路。

(二)女性公務人員
行憲至今,我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的正、副院長,至今仍無任何女性。經由總統任命、國民大會同意之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女性比例也一直偏低。一九九八年六月總統府公開要求各屆推薦監察委員人選時,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曾聯合推薦五位優秀女性,建請總統任命,但最後僅張富美一人獲總統提名。總數廿九位監委當中,仍只有三位女性古登美、馬以工及張富美,與上屆人數相同。

表五:總統任命之中央級公職女性比例

資料來源: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網站,1999

而在行政院方面,政務委員之外的卅二個一級部會中,現有五位女性閣員,佔比例15.6﹪,是台灣地方自治五十年來比例最高的一屆,且這項調動與一九九七年白曉燕撕票案引爆累積已久的民怨、發起「五○四」「五一八」兩次大遊行造成倒閣危機,有很大關係。在此之前,曾經擔任女性部長者,只有曾任經建會主委與財政部長的郭婉容、衛生署長張博雅,以及三任文建會主委申學庸、鄭淑敏、林澄枝 。女性很少能夠像男性閣員一樣,有輪調各部會、培養接班能力的機會。因倒閣危機被拔擢上台的葉金鳳,擔任內政部長八個月後就被撤換,引發婦女團體的不滿與抗議 ,批評國民黨視從政女性為花瓶。於是在下一波的內閣改組中,葉又被任命為法務部長,「意外」成為首位得以輪調不同部長職的女性。
此外,從現任部會級副首長的女性比例之低(1.4﹪),可以看出執政者對於培訓女性領導者一向缺乏全盤規劃。行政院一級部會次長多達七十三人,只有僑委會副主委洪冬桂一位女性。如果主政者有心培育女性政治專才,循序漸進給予歷練機會,次長與首長的比例應不至於相差超過十倍。但明顯目前當權者的處理模式,總是在內閣改組之際應景地「拔擢」一些樣板來充數,以減低批評聲浪,因此反而產生女性首長遠多過女性次長的情形(雖然仍都是極少數)。
直轄市台北市、高雄市自一九九四年改為民選以來,至今兩屆,尚未出現女性副市長。台北市長馬英九上任後,任命了六位女性局處首長(不含副秘書長劉寶貴),但在第一次人事改組時就換下其中三位 ,目前則有五位。高雄市長謝長廷至今則只任命了社會局長陳菊一位女性,落後許多其他縣市。在區長的任用上,台北市目前十二個行政區裡有三位女性區長;高雄市十一個行政區則只有一位女性。
在其餘二十一縣市部分,有多達五個縣市完全沒有任用女性擔任一級局處首長。少數的女性局處長,則仍多位於社會局或人事室等被視為「女性」的單位。進一步觀察發現,被民進黨開除黨籍的南投縣長彭百顯,任用了同被民進黨開除黨籍的資深女性參政者蕭裕珍、陳婉真等四位女性政務首長,比例居各縣市之冠。女性擔任縣市長的嘉義市、台中市,任命女性局處首長的比例,在二十三個縣市中,也在前五名之列。

表六:地方政府女性佔決策位置之比例(排名序)

* 含秘書長或主秘 資料來源:台灣省政府暨各縣市政府職員通訊錄,1999

三、女性參政的課題
在對現況有一番了解之後,接著將討論幾個圍繞在女性參政議題上的子題。包括攸關女性參政「量」的成長之婦女保障名額、參政女性「質」的爭議、以及一個除了參選或當官之外的全新參政管道:婦權會的誕生。
(一)提高女性參政數量:婦女保障名額及其他
女性低度參與政治的情形並非應然,而是社會化的過程使然。除了因為「私領域化」的性別角色養成過程,讓多數女性缺乏進入公領域的能力與興趣之外;在參政的資源位置上,女性升遷拔擢機會被刻意打壓,還要負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使得競爭條件不如男性;而多數國家的選舉制度、政黨提名方式、乃至於選舉文化,對女性並不有利,也是阻礙女性參政的結構性因素。因此,要提高女性參政,一方面必須從平權與性別意識的教育著手,根除性別角色的限制,同時也應逐步掃除制度性、結構性的的障礙,包括透過積極的、制度面的矯正措施,來提高女性參政比例。
不過因應各國選舉制度的差異,提昇女性參政比例的方式也有不同的設計。以台灣的情況而言,民國三十五年制憲國民大會在憲法中明定應有「婦女當選名額」條款,雖然是因為當時提案的宋美齡有足夠的個人影響力使其入憲 ,但也因為台灣四十多年來皆採取大選區選制,使得此一設計在技術上可行。如果未來選舉制度朝向小選區甚至單一選舉制度修改,則婦女保障名額的設計自然也應改變。
「婦女保障名額」的階段性定位明確,雖然在技術面上,直接以法律甚至(1991年起)在憲法中明訂當選名額,為其他國家少見,但是在矯正制度性不平等的過渡階段中,為避免女性因為結構性條件的立足點不平等,失去參政機會,保障名額制度仍是體現實質的資源/權力分配正義的手段之一。只是,隨著台灣女性參政比例的提高,七分之一或十分之一額度的婦女保障名額,早已落後政治現實,以最近一次的立委選舉為例,在四十三位女性立委當中,只有一位 是因為十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既然女性憑實力當選的比例都已經超過五分之一了,為何還需要形同虛設的十分之一保障名額?因此,婦女團體早自九○年代起,對沿用五十餘年的婦女保障名額有兩種不同之修正建議。一為取消保障名額,二為提高保障比例。
主張取消婦女保障名額者,主要是認為兩性參選機會平等即可,不應有保障當選的特權,此一制度違反「票值平等」的原則,長遠地看反而釀成更大問題,「扭曲民主制度法則」(蔡宗珍,1997)。也有許多女性民意代表經常在各種場合指出「保障」字眼本身就有性別歧視的意味。此外,由於現行保障額度過低,女性候選人受惠於保障名額而當選者已稀,政黨提名時卻習以保障名額作為女性「最高提名額」,反而扭曲立法本意。
主張調高保障比例者並非沒有認識到這樣的兩難,但仍認為在現行選舉制度、政黨結構與性別/政治文化尚未質變以前,兩性參政權僅有形式平等可言,實質的競選條件與當選機會並不公平,因此以調高比例作為階段性努力方向,是更為具體、可評估且有效的手段。這個策略不僅為多數婦女團體所接納採用,在政黨內的婦女組織亦以此為主要訴求。國民黨婦工會早在一九九五年六月發表的婦女政策白皮書中,即訂有各級公職人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的努力目標。婦運健將彭婉如在一九九四年進入民進黨婦女部以後,亦致力推動修正黨綱,訂定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不料,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彭婉如到高雄參加民進黨全國黨代表大會,遊說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的工作之際,卻在夜間回飯店途中遇害,至今未能破案。
彭婉如之死造成民進黨與台灣社會極大震撼。民進黨通過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 ,全台婦女團體亦南北串聯,成立了「全國婦女連線」,除了全力催生與婦女人身安全攸關的法令與政策之外,一九九七年六、七月,趁著第三屆國大代表修憲之際,該連線全力推動「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入憲」,三度上陽明山請願,可惜最後擦槍走火功敗垂成 。一九九九年修憲,婦女團體進一步呼籲制定「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不但提高比例,且去除保障單一性別的字眼 。然國、民、新三黨仍只接受將四分之一保障名額列入黨版提案。但是最後國代為了實現延任自肥條款,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在沒有表態壓力下,「四分之一保障名額」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在場國代支持,這項條文再度被看似「突發」的狀況封殺出局。
雖然在中央民代層次的婦女保障名額沒有進展,值得一提的是,一九九七年葉金鳳上任以後,婦女團體集體拜會葉,要求內政部在修正因應精省而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中,應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代表選舉的婦女保障名額,提高為四分之一。此一建議為內政部所採用,並且在未驚動媒體的情況下,順勢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地方制度法三讀時通過。這項突破使得地方的女性參政保障已遠遠領先中央,雖然迄今未曾受到社會注意,但是地方議會的女性參選人一向較少,如今又提高當選比例,因此可望造成不小的實質影響,值得各政黨婦女組織與地方婦女團體積極介入,以免提名作業依舊受制於派系及地方父權勢力。
不論是「保障名額」或是正名為「比例原則」,在現行選舉制度沒有改變以前,提昇保障比例仍是值得努力的方向,並且,這種精神應不只適用於選舉制度,而可以進一步應在行政體系或企業內,規定各級主管、委員會成員的性別或是弱勢族群比例。同時,我們亦可致力於改變現行不利小黨與弱勢族群發展的選舉制度,催生有利於女性的大選區政黨比例代表制或兩票制,使得選民及運動團體得以直接轉向政黨施壓,政黨必須扮演更為積極的角色。當然,政黨比例代表制的健全運作,仍有賴政治文化與民主教育的提昇,否則「任何好的制度都不可能在台灣創造另一次政治奇蹟」(吳東野,1999,p19)。

(二)哪一種「女性」參政?
類似「婦女保障名額」或是國外的「積極矯正措施」(Affirmative Action),經常引發的另一些質疑,是此類制度會被父權既得利益者用來保障「有資源」、「聽話」的女性樣板(token);或是當選者缺乏政治實力,會淪為缺乏自主性的政黨傀儡。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在一九九九年六月險遭罷免風波 ,也讓人不禁憂心婦女保障名額提供的機會,會不會被家族派系壟斷己用?因此在高喊女性參政的時候,我們不能不回答究竟要「哪一種女性參政」?
台灣女性參政類型的演變,和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有相似的過程。在戒嚴時代,家族勢力是女性能否參政的決定性因素,如余陳月瑛;另外,就是國民黨為符合十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的要求,也會提名少數女性參選。七○年代美麗島事件後,一些女性參政者如許榮淑、周清玉、方素敏等「代夫出征」,有著鮮明的政治受難者色彩;同時也有一批直接參與民主運動的女性如呂秀蓮、陳婉真、陳菊、范巽綠等進而參政。解嚴以後,隨著政治的開放與民主化,女性參政的動機與背景漸趨多元。承繼家族政治資源者雖仍不在少數,因為參與社會、政治改革、學生甚至婦女運動,而進一步決心參政的女性,也隨著政黨政治的發展而有較大空間。
就運動而言,如果我們要主張女性參政是有意義的,確實有必要說明女性參政者如何能夠更加關懷婦女處境、反映女性的需求與主張、杜絕性別歧視與性別盲,甚或改變父權政治文化。如果女性參政者只是「穿裙子的男人」,只因為她的生理是女性,就要求被支持與保障,除卻象徵政治的意義外,將使得女性參政變成具壓迫性的教條。這種政治正確反而可能漸次損耗運動能量,使得「性別」更不可能成為影響投票行為的重要認同。
然而,女性參政畢竟不代表女性主義者參政,即令是女性主義者、婦女運動者參政,其表現也總是會引來程度不同的批評。舉例而言,一九九五年,陳文茜出任民進黨文宣部主任,結合了女性魅力與雄雄辯才的強烈個人風格,造成一陣顛覆旋風,不但顛覆了女性參政者嚴肅、端莊的刻板形象,也顛覆了許多年輕人、女人的政治冷感,開創了女性不靠派系、政黨,善用媒體來創造政治資源的先例。但,當然也有女性參政者對其作風深表不以為然,甚至引發「香爐政治」風波 。一九九九年,桃園縣長呂秀蓮被傳出將擔任民進黨副總統候選人之後,我們也頻頻看到針對她「縣長任內並未特別對婦女有所貢獻」或是形象不脫傳統參政女性等諸多質疑。
在大環境未能更臻平等以前,我們看到多數女性參政者背負著比男性參政者更多、更嚴苛的道德要求、公私領域雙重責任、甚至基於性別的歧視與質疑;她們突破結構阻礙站上檯面之後,面對的是稱兄道弟、應酬綁樁、「適合男性」的政治文化,她們或有同化、或有拒絕、更有反抗。但當我們加入父權陣容同聲圍剿,或是用比對男性參政者更高的標準,或是看似「女性主義」的標準要求她們的時候,是不是也同時在強化女性參政的阻力?
挪威女性主義者Lagreid曾指出,要使得女性參政造成女性觀點的影響,首要就是必須提高女性的數量至一定比例 。但除了數量提高之外,同時還要有下列條件的配合:一、女性必須能夠發展出一致的共識,且是不同於男性觀點的;二、這些女性的性別意識必須能夠和公共政策連結;三、女性除了在公務上的關係之外,私底下也能發展出互助的網絡;四、當一個部門原有的規範與意識型態效果降低時,性別因素才更能發揮影響(Lagreid,p242-243)。改變父權政治文化的包袱,不可能放在單一女性參政者身上。我們並不需要給已經參政、掌握一定資源的女性特別的保護傘,但至少應該有同樣的檢視標準。
如果用同樣的標準去檢視,我們就不至於對一些說出「參政是要看能力、不是看性別」的女性參政者大加抨擊,好像她犯了不可原諒的錯誤,事實上,她不過是說了絕大多數男性參政者都會說的話。同樣地,一九九七年初,葉金鳳在彭婉如、白曉燕等重大女性被害治安事件後,因為性別因素被行政院長連戰拔擢為內政部長時,在我們質疑葉「從來沒有為婦運盡過力」 之前,或許可以先想想是不是會以同樣的問題質疑前、後任部長林豐正、黃主文?
當然,如果用同樣的標準檢視,我們對於有恃無恐、瀆職而不自知的女性民代,也就不會因性別而寬貸。在顏聖冠罷免風波中,多個婦女團體也加入連署罷免的行動,就是基於對於女性參政者同樣監督的立場。女性因為出身政治家族而從政,從資源論的觀點來看,是可以理解的演進過程。但是如果這樣的女性仍佔女性參政者的多數,政治資源總是掌握在某些家族、派系、既得利益者手上,封殺了其他年輕人/女性的機會,則明顯表示台灣的政治民主/兩性平權都還有一大段路要走。
事實上,我們看到許多以「政治受難者」「代夫出征」之姿參政,或是承繼家族政治資源順利參政的女性,卻能在參政過程中學習成長,找到適合自己的舞台,堅持對於女性、弱勢與社會正義的關懷,成為婦運推動女性權益時重要的合作夥伴,展現充分的女性特質與主體。
陳美華(1999)整理第三屆各委員會審理平權法案的結果指出,婦女團體提出的法案版本,都是交由具有平權意識的女性立委提案;冗長繁複的立法過程,也依賴少數女性立委的積極投入、強力護盤才得以過關,因此女性民意代表在維護廣大女性權益之重要性自不待言。只是,在此不應迴避一提的是,女性政治人物所著眼的「女性權益」,多半還是在社會上有一定正當性的主流性別議題與法案。爭議性高的邊緣議題,或由於選票壓力、或由於參政者本身意識型態,往往仍然沒有發言,或是被代言的機會。當女性參政的「量變」到達一個程度,甚至當女性參政者逐漸具有性別意識的時候,我們應當進一步檢視的是關乎「質」的內容與價值:不同階級、價值觀的利益主體,能不能有公平對話的機會?女性主義反對任何形式的壓迫與歧視,那麼當政治權力用來滿足大多數人的要求時,是不是可以避免壓迫到少數人?

(三)體制內外的橋樑:婦權會
在婦女團體的建議下,一九九六年一月,台北市長陳水扁宣佈成立「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由市長擔任主任委員,遴聘民間學者專家與婦女團體代表擔任委員,提供體制外婦運人士一個在體制內發言、提出政策建議的位置。這是第一個由政府成立、以推動婦女權益為主的跨局處組織,自此,除了參選、擔任公職之外,女性參政又多了一項直接的管道,委員會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的性別比例原則,則使得女性發言權獲得一定的保障。
台北市婦權會的構想來自北歐國家的「平等事務委員會」,具有民間與國家合作、經由不同利益團體的協商來決定政策的「社會統合主義」色彩。雖然依照組織要點原本的設計,民間團體代表只是顧問與諮詢者,並沒有決策的權力。但因執政者的全力支持,使得民間委員的提案可以獲得行政官僚體系的重視與配合。第一屆婦權會在兩年內召開過八次大會、五十五次小組會議,共有七十一個提案,幾乎都由民間代表提出,交由行政體系研究執行,民間代表有相當大的主導權(王孟甯,1999)。
繼台北市之後,行政院婦權會和高雄市婦權會,先是在一九九六年底彭婉如事件後有了成立的風聲,到一九九七年五月白曉燕事件後才宣佈成立,因此被視為是為了平息民怨的安撫動作(王孟甯,1999,p38)。且在成員的遴選與組成上,行政院婦權會的官方代表佔半數,僅有的四個民間團體代表中,又有三個是親國民黨的社團 ,在組成上明顯不夠多元。至於高雄市婦權會,雖然比照台北市婦權會訂有「二分之一性別條款」,但行政單位對於會議決議經常「決而不行」缺乏具體回應,因此也遭到婦女團體的批評(周芬姿,1998;引自王孟甯,1999,p40)。

表七:三個婦權會之比較

資料來源:王孟甯及本文補充

從三個婦權會運作的經驗可以發現,內/外在政治環境與執政者的態度,相當程度決定了婦權會在體制內的影響力。台北市婦權會在陳水扁主政時期,有劉毓秀等婦運組織者積極串聯、推動,民間力量活躍,曾經召開多次有上百位社區婦女參與的「媽媽治城公聽會」,領先中央成立「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推動小組」,制定「台北市職場性騷擾防治要點」等,一步步交出具體的成績單。相對之下,行政院和市長易主前的高雄市婦權會,在單一政黨長期執政、民間意見不受重視的情況下,甚至被譏為「另一個替政府政策背書的橡皮圖章」(王孟甯,1999,p41) 。
不過,之所以人治色彩濃厚,與婦權會屬於臨時性編制,沒有專門執行單位有很大關係(郭玲惠,1998,引自王孟甯,1999)。三個婦權會都缺乏固定的人員 與預算 ,婦權會通過的決議若是交由各相關局處執行,必須等到下一個年度編列預算,或是動用預備金,因此預算往往不足。並且許多局處以人力不足為由,又將提案「發包」給民間團體承辦,形成「球員兼裁判」的情形(王孟甯,1999,pp29-35)。因此,如何使婦權會朝向常設性編制發展,但又不失去廣納民間意見的彈性,或是未來努力的方向。
外界對於婦權還有一項很大的質疑,是「誰能夠進入婦權會」?此一質疑引爆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台北市「廢公娼事件」 ,因為廢娼動議最早是由台北市婦權會委員沈美真提案,市府在討論過程未徵詢合法公娼從業者的意見,即做出廢除其執業許可的決定,因此所有參與決策的婦權會成員,被抨擊「挾公權力剝奪異質女人們的權益」(林佩玲,1998,p58)。進一步,包括某些婦運者「進了中心忘了邊緣」「與體制共生」等質疑,也紛紛浮出檯面引發辯論。
對於婦權會民間委員代表性的質疑,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透過委員產生方式的改善來彌補。例如,行政院婦權會遴選的委員,國民黨色彩過重,如果能夠改採第一屆台北市婦權會委員的產生方式,即由所有在台北市立案的婦女團體投票互選,至少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與多元性。當然,如果能夠對於邊緣議題設立保障名額,維護弱勢、差異婦女族群的發言權,則是更進步的作法。
但某些質疑則不僅在於哪些團體能夠進入婦權會發言而已,也包括發言團體是不是真能代表她所宣稱代表的女性?事實上婦運長期致力於制度面、政策面的改革,有些時候,婦運主張得不到草根女性的認同,甚至不切合草根女性的迫切需要。另一種情況是,草根女性本身就有很大的差異,某些草根女性的意識型態很可能與婦運主張衝突,這時候又如何與之對話?如何代表發言?上述種種兩難,與婦運進入體制並沒有絕對關係,事實上是在體制外運動時就經常要面對的路線與策略問題。但是進入體制的婦運者確實應省察自己成為權力擁有者之後,所提出之主張已不再是觀念與意識的啟發而已,而會透過國家機器由上而下的執行,立即對某些(沒有發言權的)人民造成實質生活/生計的影響,因此更因保持與多元差異的草根婦女平等對話,以及隨時反省、調整策略的能動性,以免造成另一種壓迫。
「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的設置,某種程度而言是一個政治考量下的產物,讓民間婦運者可以直接針對政策發言,直接或間接地協助主政者製造政績。這道橋樑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但是,對向來在體制外透過運動方式提出政策要求的婦女團體而言,婦權會的設置,就和參選、擔任政務官一樣,是一種參政、發言的管道,端看行動者如何利用,並不表示參與其間者必然被「收編」,也不可能期待光是參與婦權會,就可以迅速改善婦女處境。因此在批判此一管道及其間成員的缺失與盲點之餘,或可進一步提出積極的建議,彌補此一管道的不足之處。
至於廢娼事件在決策過程中缺乏對公娼主體的尊重,確實在程序正義上有瑕疵,但其政策目的,卻是參與婦權會的某些團體一貫的主張,並不是因為她們進入體制後而改變路線。民間團體在其間可以保持反抗的能動性,也可以拒絕參與。一九九八年底,陳水扁競選市長連任失利,數個選前表明支持陳水扁的婦女團體、學者代表,隨即以「政治理念不同」為由,集體退出婦權會,即為一例。當然,這樣的政治動作,與台灣政治環境的特殊脈絡有很大關係,許多婦運者的性別認同與政黨認同往往是互為主體,難以區分優先順序的。同時從事婦女與政治運動者,不一定是「被政黨收編」,更有可能兩者是相互壯大的關係。簡言之,壓寶、選邊站,也是女性參政的一種手段,但我們期待與政黨/執政者的合作,絕對不是單純為政黨/執政者背書、動員女性,而要能擁有權力、影響(甚至主導)其決策。

四、結語
寫作本文之際,台灣的總統選戰已經打得戰火連連,太平洋彼岸的美國總統大選熱度也逐漸升高。有一則全球矚目的新聞,就是以「美貌的迷思」一書聲名大噪的美國婦運健將Naomi Wolf,獲邀擔任民主黨總統候選人高爾的競選幕僚。「全國婦女組織」(NOW)在一則電子郵件中向全球婦運界分享這則消息,並且對高爾具有性別敏感度表示讚許。NOW並且再次呼籲女性投票給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現任總統是我們選出來的,現在我們要選下一任。」
與政黨合作或進入政黨從事婦運,絕對是女性參政的重要戰場。只是,在台灣目前的政治氛圍下,除了性別之外還有國家、政治等認同問題,各政黨內的派系生態亦頗為複雜,因此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內,無法進一步討論各政黨內婦女組織/ 運動的比較與進展,這是本文的限制之一。
本文另一處限制,則是對於最基層的女性參政者-女里長經驗的遺漏。事實上,我在自己的碩士論文中,曾經大力主張「里長」一職因為其職務與每日生活的貼近,工作範圍又在社區,因此是女性參政的最佳起點,但是在蒐集資料的過程中,發現許多地方縣市的統計資料,對里長的統計往往缺乏性別分類,增加分析的困難。同時,也考量本文篇幅的有限,不得已還是割捨了里長的部分 。
「女性參政」是觀察整個社會性別結構很好的起點。簡單的表面數字,告訴我們的是誰擁有了這個國家的權力與資源,進一步分析,我們則可以警覺這些數字是如何透過社會化、性別角色塑造,以及既定的選舉制度與選舉文化,交相作用下而產出的。樂觀地看,數字的演進,反映出整個社會逐漸朝兩性平權有所進展;但深入檢視,許多女性參政者,離我們理想的、具有性別意識的代言者,顯然還有一大段距離;女選民的組織也有待壯大。此外,許多女性主義、婦運陣營裡仍然爭議不下的問題,當進入政治領域後,因為涉及權力的分配,衝突就更為激化且複雜。因此,就一個婦運者而言,在持續推動女性參政的過程中,仍應保有自省、與他人對話、以及務實調整策略的能動性。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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