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The Woman's Rights in Taiwan in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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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自主篇
吳嘉苓

「對女性性及生育行為的控制是性別地位的最佳指標。…沒有自由掌握自己的身體,女性其他的自由都是空談。」這是劉仲冬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健康與生育篇」的開場白。在這本全面性討論台灣女性權益與社會處境的標竿之作中,劉仲冬以台灣近五十年來家庭計畫的實施(避孕),優生保健法的制訂(墮胎),與人工生殖協助辦法的制訂(不孕)為分析主軸,藉由政策制訂過程以及引發的輿論討論,特別是醫界所扮演的角色,來解析社會對婦女生殖行為的看法,並評估國家政策對婦女生殖自主權的衝擊。這裡我們延續這個分析主軸,來探討近幾年有關婦女生育自主權的幾個關鍵面向。這裡以強迫的生殖(不孕的壓力、生男的負擔、墮胎的限制)與生殖的限制(代理孕母的爭議、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傷害遭忽略、不愉快的懷孕與生產環境)這兩部分作為劃分。

迫生殖
女人是否能自主地決定要不要生殖,是身體自主權的一大表徵。這裡我們所要呈現「強迫生殖」的主要面向有二:一為女性受困於生男的壓力,所造成的強迫生殖。重要例子在於男女不孕的不對等壓力,以生殖科技篩檢胚胎性別的普遍狀況。二為現階段對於墮胎資源的限制,重要例子在於對於已婚婦女墮胎需要丈夫同意的限制,對於未成年少女墮胎的爭議,以及RU486在台灣上市所受的阻力。
1、仍得生,而且得生男
儘管不婚族與頂客族的興起,使得社會認為女人擁有子宮就該生育的壓力似乎有減低趨勢。然而在一九九○年代後半期,生男好為夫家傳宗接代的壓力仍普遍存在。首先,生不出來,飽受屈辱。近兩年因為對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討論,此類的個案屢屢在媒體呈現,特別使我們看見不孕女性的悲哀;也才驀然發現,好像是封建時代才有的「七出」陋俗(「七出」其中一條是「無子三年,去妻」),在二十世紀末的台灣仍然存在。報紙的案例讓我們看見,有的因為子宮不全而遭相戀多年的男友退婚;有的婚後因為多年沒生,即使事業有成,仍老惹公婆奚落,甚至要求離婚;也有協商同意先生赴大陸「包二奶」以傳後代,但是先生後來變了心。這些故事的披露,讓我們看見女人不孕的污名。不孕不只是帶來沒有血親子女的遺憾而已,不孕嚴重矮化了女人的價值,因此不得結婚,解除婚約(原來訂立婚姻契約但書包括生產的能力),飽受戲謔。
特別是對照不孕男性的情況,更看出父權社會下男女對於生殖的壓力,完全不對等。男性不孕的比例已接近女性,然而,我們鮮少聽聞這些不孕男性的配偶採用找「小老公」、「包二郎」作為解決丈夫不孕困境的策略。頂多是一九九四年一則轟動的社會新聞中,我們看見丈夫不孕的富家少婦以兩百萬元代價「借種」成功,但是也只是「借種」,並非因此否定不孕男性的正統婚姻地位。 相較於因為女方不孕提出「休妻」的屢見不鮮,有「休夫」的嗎?我們並未聽聞。在我們所調查的幾個男性不孕的個案,男性固然可能因為為此個人感到沮喪或震驚,但是往往並未承受女方所擁有的社會壓力。例如,一位不孕男性根本要求太太不要將夫婦久婚未生的真正原因告訴雙方家族,使得一直承受遭公婆白眼的仍在女方。另一位不孕男性則在披露自己不孕狀況下,家族忙著安撫打氣,要求其不要自責,並迅速以過繼兄弟子女來解決無子嗣的問題。同時,男人的不孕(如精蟲數不夠等等),仍須由女人歷經如人工受精或是ICSI等繁複過程,女人來承擔不孕治療可能帶來的風險來受孕。這等於,即使問題出在男人身上,女人仍被定義為待整修的缺陷身體,當成病人來治療。這,為什麼沒有在社會上引起爭議?(關於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報喜不報憂的檢討,我們在第二部分會有詳細討論。)這樣的對照,並非否定男性不孕所可能承受的壓力,但是藉由比較不孕男性與不孕女性的處境,更彰顯男女在生殖壓力上的不對等,以及刻板地將「生殖=女人」的不合理待遇。
其次,即使已有生產,若不得男,社會壓力仍然存在。過去對於重男輕女的壓力,常以不斷生殖的方式解決,就是生到男生為止。現代生殖科技已使得這樣重男輕女的措施變得較為可能,而採取的技術,包括精蟲篩檢後施以人工受精,或以羊膜穿刺、子宮沖洗術等在懷孕早期確定胎兒性別後,以墮胎方式篩檢與願相違背的胚胎性別。在我們對於醫療院所的調查可發現,利用精蟲篩檢來篩檢性別,多為要求求男。例如,一位在

表一 臺灣地區歷年出生人數之性別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八十六年衛生統計)

沖洗術等在懷孕早期確定胎兒性別後,以墮胎方式篩檢與願相違背的胚胎性別。在我們對於醫療院所的調查可發現,利用精蟲篩檢來篩檢性別,多為要求求男。例如,一位在台北一家私人醫院擔任技術員表示,在她所經手的要求使用精蟲分離術的夫婦中,只要第一胎是女的,幾乎都要求利用精蟲分離術增加生男的機率。若第一胎為男,卻不會因此要求利用此技術增加得女的機率,反而是「順其自然」。
這樣對於生男的重要性,導致台灣的新生兒性別比,出現男重女輕的現象。醫界一般認為,在不受干預的情況下,男嬰與女嬰的自然比例為106:100,已是男多於女。 此亦為台灣早年的新生兒出生比例。然而,我們可以看出。自一九七○年代中期起,台灣胎兒的性別比即逐漸超過此比例,在一九九○、一九九一年更達最高峰的110.3:100(見表一)。
其中,胎次越高,性別比例不均衡的狀態越明顯。例如在一九九一年,第三胎次的性別比即高達130:100,可見得利用生殖科技篩檢胎兒性別的嚴重性。 這個明顯重男輕女的性別胎次比雖然在近三年(1996-1998)有下降的趨勢,但是第三、四胎的男女性別比仍都超過120:100(見表二)。如此估計近三年每年起碼有四、五千名的女胚胎純粹因為其性別篩檢而「消失」。重男輕女早是婦運抨擊的老調,但是改善有限的社會現

表二 臺閩地區新生兒按胎次之性別比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戶口調查科)

實,讓我們不得不老調重彈。社會必須看見,生育壓力這個影響婦女權益甚鉅的老舊議題,在進入千禧年之前仍然有巨大的努力空間。
2、關於墮胎的限制
固然優生保健法的「配偶需同意」條款,是對婦女生育自主權的一大限制。優保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應得配偶之同意得施行人工流產。」固然優保法中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視為墮胎理由,等於使得已婚婦女皆可持此理由施行墮胎,可是「配偶同意」的限制,還是可能使得婦女因此受到決定,甚至犯上墮胎罪。一九九九年二月台中地檢署即起訴一位未經丈夫同意施行墮胎的婦女。這名婦人即因與丈夫感情不和,不願再生育,而在未經丈夫的同意下,前往墮胎。檢察官以墮胎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拘役四十日,緩刑兩年。 從此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此婦人墮胎的理由,很可能在於其不和睦的丈夫會「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但是法律卻規定這必須經由這位「感情不和睦」的丈夫同意,則婦女的生殖自主權何在?而丈夫也的確在事後得知後對妻子提出告訴。若有其他婚姻內脅迫性行為而致孕者的婦女,也得經由丈夫同意才能施行墮胎嗎?丈夫是否能以此強迫性生殖作為控制其配偶的手段呢?一九九九年世界婦女健康日,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等十個婦女團體,即針對優保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提出:「此種將先生視為女性人工流產的最後決定者是與此款立意互相矛盾(是誰較瞭解婦女自身的身心健康?我還是我先生?)並且是父權思考方式的一種展現。」因此呼籲廢除「配偶需同意」的條件。
青少女的墮胎權是另外一個爭議的焦點。優生保健法中同時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一方面未婚懷孕的污名以及社會普遍存在的道德譴責,使得很多青少女不願也不敢將懷孕的事實告訴父母。而未獲得父母同意即無法採用合法的醫療機構施行墮胎,這反而使得青少女最後被迫私下尋求黑市施行人工流產,對青少女的生育健康,更造成危害。針對法令造成青少女的限制,台灣婦運團體也提出建言,以社工輔導人員的介入,作為補救的管道。更重要的是,是應給予青少年充分的避孕知識與方法,尤其文化上男性排斥避孕的心態,更應打破,才可能減少許多不必要的人工流產。
有權控制生育,不只在於法令的制訂,更在於生育控制的資源。RU486(美服錠)遲遲未能在台合法上市,就限制了台灣婦女尋求更多元墮胎管道的可能性。RU486於一九八二年首度臨床試驗成功,一九八八正式獲法國政府核准上市。之後英國、中國、瑞典等國,亦紛紛核准此「墮胎藥」的使用,但也在包括美國、東歐等地,因為對於墮胎的爭議而引發爭議。 台灣的婦女團體於一九九五年即基於「婦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需要墮胎時選擇最安全、簡單、更保有隱私的方法」的理由,表示贊成RU486的合法進口。
同時,婦運界對於RU486的使用有一定的共識,表示RU486應由專業醫事人員來處方與執行,並且定期發表研究報告,以保障婦女健康,並應有合理價格以造福低收入婦女。 然而,到了一九九九年,相較於「威而剛」的上市幾與國外同步,RU486的進口卻仍腳步緩慢,而且雜音重重。例如,還是屢屢聽見將RU486與性氾濫劃上等號,因此持反對之聲。其次,即使RU486臨床階段,衛生署長詹啟賢仍草率公布非常初步的臨床報告,宣稱台灣的失敗率達44%,警告民眾不要隨便服用RU486墮胎。婦運界也對此動機表示懷疑,指出:「在一個取樣不足、未檢討整體實驗設計及程序上可能發生的錯誤,以及完全忽視中國九成二的人體試驗成功率,即匆匆公佈實驗結果,這雖是善意卻也是不負責任的作法。衛生署身為一公部門,應以嚴肅、嚴謹的態度來看待事關民眾健康的研究實驗,而不是在一個實驗不完全的情況下即草率公佈,此舉只徒然引起民眾恐慌,也令人質疑背後的動機。」 另外,也有「比照麻醉藥品管制以保障婦女健康」的言論出現。對此,婦運界表示,RU486的使用固然需要醫師的處方及照護,但比照麻醉藥品的嚴格管制並無道理。RU486並非是會令人上癮、含有劇毒及危害生命的藥物。這些說詞往往鑑於RU486發生吃死人的事件,必須比照麻藥管制使用,但是威而剛吃死人也時有所聞,卻被沒有要求如此嚴格的限制。

二、生殖的限制
除了對於不要生殖時婦女能確實掌控自主,生殖自主權的另一面向,是要能在選擇生殖時能得到應有的資源。一九九九年三月,衛生署公佈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可能性,使得利用新興生殖科技達成生殖慾望,又多了新的面向。然而,這究竟是增加婦女生育機會的資源,還是反成為剝削婦女或複製父權價值的手段,引發諸多討論。因此,這部份我們將先討論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於婦女生育自主權的阻力與助力。除此之外,懷孕與生產過程的品質,亦是婦女生育自主權所需要細究的面向。因此,另一部份,我們將討論台灣目前使用不孕科技廣為忽略的健康危害,以及生產過程中過度醫療化的情況。
1、代理孕母的爭議:
從一九九七年九月新任衛生署長詹啟賢於立法院答詢時宣布支持開放代理孕母,到一九九九年三月,衛生署完成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提出(有條件放寬)代理孕母的版本,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化就成為廣為討論的社會議題。對於此法令是為增加婦女生育自主權(因為多了選擇),還是對於複製父權價值(非要有可以傳宗接代的小孩),也有複雜的爭議。
代理孕母對女性主義者而言,絕非一道簡單的是非題。在積極擁護代理孕母的陣營中,確實充滿了異性戀父權家庭主義色彩,這些論述包括:「我們要有屬於我們自己的小孩」、「有了小孩,人生才能美滿」、「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等。這些濃厚的異性戀家庭主義色彩,在衛生署提出的草案中也十分清楚,諸如:一、漠視單身不婚者及同志的生殖需求,限制已婚夫妻始能尋求代理孕母。 二、代理孕母是少數人的特權,嚴格限制只有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三、複製處女情結,限有婚姻經驗且育有子女者始能代孕。四、丈夫同意條款,代理孕母若有配偶須一同簽訂代孕契約。 五、複製母性神話,代理孕母只能領取營養費無酬演出等等。
另一方面,若堅決反對代理孕母開放,也使得和不孕婦女及代孕者對話困難。特別是因為已經有太多人在法令還沒有開放前偷跑,代理孕母地下化的結果,屈居經濟弱勢的代孕者無疑將成為最易受剝削的一群。在美國,40%以上的代理孕母是失業者或靠領取社會救濟金為生的婦女。台灣幾個已擔任或有興趣擔任代理孕母的女性,也都表示主要是出自經濟的壓力。代理孕母合法化除了可以消極的避免地下化,試圖讓不孕夫妻與代孕者雙方權利義務得以清楚的規範之外,我們也看見代理孕母有它顛覆父權的潛在能量。例如,代理孕母的開放也將使主流社會真正認清女人從事生殖、家務等再生產勞動的代價。主流社會總是把女人懷孕、生產,養育小孩,辛勤持家視為理所當然。如今代理孕母的出現我們才真正看清楚懷孕其實是一個極為艱辛的再生產勞動。因此,即使在反對開放代理孕母的陣營,也沒有人認為叫代孕者無酬演出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代理孕母具有顛覆父權的潛力,但作為一種先進的生殖科技仍然將生殖侷限在女性身體。我們只有代理孕母,沒有代理孕父。
這樣一個爭議的問題,衛生署在立法上卻有顯著瑕疵。例如,衛生署於一九九六年成立的「人工協助生殖諮詢委員會」,共有十五名成員,對於草案中的代理孕母部分(甲案不包括代理孕母,乙案則提出對於代理孕母的規範),經過歷時兩年三十餘次的討論,仍有十一名委員反對乙案,而贊成的四名委員中(三位醫界人士,一位心理學家),有兩位幾乎從未出席會議。在多數委員不支持乙案的情況下,保健處仍將乙案(連同甲案)送交衛生署法規會審理。 而對於不孕人口的基本調查,現階段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執行的利弊檢討,也缺乏有系統的調查。爭議的代理孕母合法化議題,需要社會更多的討論。
2、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婦女身體的傷害遭忽略
社會從代理孕母事件,看見了不孕者。然而,目前較令人憂心的是,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存在著許多危害女性身心健康的可能性,卻往往在「科技造福人」的光環下,使得各種風險與危險,為主流社會所忽略。特別是即使男性不孕(或原因不明、雙方皆不孕),相關的科技也大部分是使用在女性身上,使得這成為對於婦女生育健康特別值得關心的議題。台灣少數對不孕求診者的研究中,已顯現男女有別的不孕診治過程。接受不孕科技的繁複過程,亦耗費求診者甚多心力,或使其面臨重大身體變化,亦增加其壓力 ;而女性比男性更來得辛苦。一份研究針對五十九對求診不孕夫婦,發現先生對不孕的困擾小於妻子,而在檢查與治療過程中,先生的壓力亦比妻子低。主要癥結仍在,即使不孕原因出自男方,每日量體溫、每日抽血以預測排卵時間、服用或注射助孕藥物、漲膀胱以照超音波、等待驗孕結果等等程序,仍主要由妻子承受。台大醫院護理長蘇燦煮在研究不孕婦女時,也提到受訪婦女「感到為了要受孕,夫妻雙方只由她一個人受罪…感嘆身為女人真命苦」(頁56)。
不孕的診療過程,不只是因為過程繁複與等待煎熬而使得求診者(特別是婦女)心理上造成莫大壓力。使用科技的危險,更可能對婦女造成身體傷害。在林燕翎的研究中,這是一個頗為普遍的不孕診療經驗:
當時為了檢查輸卵管是否暢通,佩宜做過輸卵管攝影檢查,醫師先讓她喝下顯影劑,再將鏡頭深入子宮頸內照X光,為了方便照相,必須用另一個機器將陰道撐開,那種難以形容的疼痛,事隔多年,佩宜依然記憶猶新,「很多人甚至痛到暈倒!」而這只是檢查的開始。
進入治療過程後,佩宜統計做一次試管嬰兒,一個治療週期,也就是一個月內,她打了四十四枝排卵針,「兩邊屁股要承受四十四針,打到後來,針一下去,眼淚就流出來。」而且,每隔一兩天就得抽血檢查卵泡發育情形,一個週期下來,少說身上也有五十個針孔。
後遺症不止如此,植入胚胎後,必須注射黃體素,黃體素中的類固醇部分,讓佩宜一個月內就胖了五公斤,於是她的身體處於打針、植入、增胖、減肥的生理循環中,三次辛苦的治療,最後都因胚胎著床失敗,一次也沒有成功。(頁63)
我們知道許多婦女,類似佩宜的情況,往往在嘗試不孕診療後,鑑於身心受到過大傷害,拒絕使用科技。但是這樣的聲音,卻很難出現在醫學界或媒體的報導中。一再傳頌的是,科技的神奇偉大,以及夫婦經由科技得子的欣喜。這因此也傳達了一個意象:求診者最好典範就是「不屈不撓」採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作為解決不孕的最好解決方式。對於連續使用排卵藥的副作用有否達到充分告知?取卵手術過程的併發症院方是否提供諮詢充分讓婦女瞭解?就疏於討論。林芳玫對於媒體對於生殖科技的報導「報喜不報憂」就提出批判,包括對於副作用、併發症以及低成功率的的資訊不明,使得林芳玫提出挑戰:「所謂的神奇科技,活產出生率也不過是兩成,大部分女性不僅沒生到小孩,還賠上身心健康、金錢、時間。」
因此,不孕科技固然增加人類達成生殖慾望的可能性,但是我們也要正視科技可能對於婦女造成的傷害。一方面,我們若將不孕視為疾病,則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蓬勃發展,如試管嬰兒與人工受精,雖無法治癒不孕症,但可提供「彌補」身體不健全的缺憾,使不孕者達成有血親子女的願望。但是,我們必須瞭解科技使用種種的副作用與併發症,充分告知婦女,以能作最佳選擇,而不是一味是使用科技為最佳解決不孕途徑。現今台灣對於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報喜不報憂的一面倒狀況,令人擔憂。另一方面,若換一個角度,將不孕視為一正常現象,或僅是人類的某些限制,而非疾病,則可能減少不孕過度醫療化而造成新的壓力(如非得上醫院求診不可),以及因為不孕而貼上的「殘疾」標籤。如女性主義者Janice Raymond就建議,最需努力的是重建社會觀念,提倡將不孕視為身體的正常現象,若需渴望子女,亦可由領養,或社區服務來達成,無須把「透過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以生育」視為最重要手段。
3、生產過程的疏離最後我們要強調的是,懷孕與生產過程受到應有的照護,並避免遭受歧視,也是婦女達成生殖自主權的一大面向。關於懷孕使得工作權受損的部分,我們已在「工作權」的部分討論。這部份我們著重目前對於生產過程的疏離感。這部份亦是台灣婦運界批判已久的部分,卻仍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自一九九五年以來,對於台灣剖腹產率的居高不下-一直在32%與33%之間擺盪-社會漸有討論,但我們卻仍缺乏醫療相關政策上的反省。台灣三分之一的剖腹產率,極可能高居世界前幾名。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於一九八五年即提出建議,任何地區的剖腹產率若高於10%至15%,即屬不合理。美國於一九八○末期開始,稱其近25%的剖腹產率為「流行病」(epidemic),採取了大規模的檢討措施,現在美國的剖腹產率已逐漸下降。相對而言,台灣對於自己這樣一個誇張的數字,卻只有零散的討論,而無整體性的政策規畫。特別是不必要的剖腹產(我們當然瞭解剖腹產往往是救命的工具,但是此高比例的剖腹產,有很大一部份並非有其生理上的必要),極可能造成產婦與嬰兒不必要的傷害。這樣生產過度醫療化的現象,急需積極由醫療相關政策上,尋求改進策略。
目前台灣對高剖腹產率形成原因的討論,有歸罪婦女的趨勢,而忽略了濫用醫療資源這個決定性因素,也因此一直未能在政策上使力。包括媒體的報導、醫生的說詞,甚至公衛/醫療界的研究,常以產婦選擇吉時良辰、怕痛、怕陰道鬆弛等行為,作為討論高剖腹產率的重點。而根據目前台灣的研究,這是對婦女的偏見所造成的誤解。 極少有產婦會因吉時良辰、避免陰道鬆弛等因素而主動選擇剖腹產;這些頂多只是醫生建議需開刀後,產婦自我安慰的「附加價值」罷了。而婦女因痛楚而喊著要開刀的畫面的確常常出現,但是我在醫院的田野調查發現,現今台灣不友善的生產環境,更增產婦在陣痛之外的痛苦,而產婦的痛苦又遭忽視,使得有些產婦只好訴諸開刀以求「解脫」(但也常只是喊喊而已)。我們不檢討產科醫療措施對產婦造成不便,反而責怪產婦的柔弱、不夠堅強,有「苛責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之嫌。而這樣將高剖腹產率歸因於婦女種種「不理性」的行為,掩蓋了醫療技術遭濫用這方面所應有的檢討。
台灣高剖腹產率的主因在於醫療技術的濫用與誤用。生產原為一自然過程,現在在西方產科觀念主導下,被視為一病理現象。即使是健康的產婦,到了醫院,也一樣常換穿病人服,待在病房裡,躺在病房裡,不時吊著點滴,一再被當為病人處理。醫院生產又多只重視生產生理上的結果,忽略產婦所需心理上的支持(如,台灣醫院多仍不鼓勵家人進產房的陪產制度)。生產過程中也逐漸以胎兒為重心,醫護人員為主導,少注意到產婦的自主性。這樣的生產環境,病理化了生產過程,又未能善用產婦自我掌控的能力,削弱自然產所需的助力。更關鍵的是,目前對於剖腹產主要診斷,台灣的醫界亦有過於寬鬆之嫌。以「前胎剖腹」為例,北歐包括挪威、荷蘭等國,有一半的前胎剖腹採取陰道生產,而目前台灣的醫院仍少有這方面的推廣。而如「難產」(dystocia)的判斷(如,產程過長等),也很容易涉及醫護人員的主觀概念,而放鬆標準使用。綜而言之,只要仍將生產定義為一病理現象,且仍以接生人員-而非產婦-為生產的主導者,剖腹產就可能因此繼續受到「偏愛」。
對於剖腹產的討論,也使得我們看見,另外三分之二自然產的產婦在現今的生產過程中,對於生產在這種又乏解痛資源(如忽略產婦心理支持)、又有增痛因素的生產環境(如缺乏人性化陪產、缺乏隱私權的生產經驗、不必要的醫療干預等等)下,台灣的產婦在主觀上可能真的比其他國的婦女更覺得生產好痛。例如,張郁婉調查了一百二十三位陰道生產的產婦,發現她們的疼痛指數為3.81±1.17,比加拿大一項類似的研究高得多(2.50±1.10)。 另一份台灣研究產婦在活動期手的行為表現時也發現,相較於類似的美國研究,台灣婦女表現忍耐的動作較頻繁 ;這也間接顯示台灣產婦對痛的感受比較深,所以需要忍耐的程度也較大。雖然類似的跨文化比較有不少研究方法上的疑點,但是就鑑於台灣現今產科制度對疼痛處理的貧乏,以及生產環境的不友善,的確值得懷疑台灣產婦遭受的痛楚是否更多。這使得現今生產過程不但不太可能使得生產成為展現婦女身體自主的可能機會,根本就常是一個挫折連連、甚至感到屈辱的過程。

三、小結
兩性之中,只有女人懷孕,女人生產。女人是否能自主地決定要不要生殖,如何生殖,正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一大表徵。這裡我們仍發現台灣婦女現今仍面臨「強迫生殖」的困境。女性仍受困於生男的壓力。以生殖科技篩檢胚胎性別仍普遍存在,使得第三胎次的性別比雖較以往差距變小,在1998年仍高達127:100。從男女因為不孕所遭受的不對等壓力來看(同為不孕,女性所受的譴責較大),社會刻板地將生殖與女性單方面連結。此外,現階段法令上,已婚婦女墮胎需要丈夫同意的限制,使得婦女的生育自主權未能充分受到保障。RU486在台灣上市所遭受的重重阻力,也讓我們看見社會對於控制生殖資源的箝制。
除了要能自主地決定「不要生」,生育自主權的另一面向,是要能在「選擇生」時能得到應有的資源。1999年三月,衛生署公佈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可能性,使得利用新興生殖科技達成生殖慾望,又多了新的面向。然而,這究竟是增加婦女生育機會的資源,還是反成為剝削婦女(孕母仍為女性,且多可能為經濟弱勢婦女)或複製父權價值(生男以傳宗接代)的手段,引發諸多討論。這個難解的議題,需要更有系統的公開討論,特別是聆聽各類婦女的聲音。此外,從目前熱門的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使用來看,不論不孕原因為男為女或不明,女性皆為主要接受不孕診療的人。主流論述卻多只傳達「科技造福人」的光環,對於不孕科技所可能造成婦女的身心傷害,多所忽略。台灣的高剖腹產率缺乏來自醫界的自我檢討(檢討聲浪反以怪罪婦女居多),而現今產科制度對疼痛處理的貧乏,不必要醫療干預的濫用,以及生產環境的不友善,使得生產常成為婦女挫折連連、甚至感到屈辱的過程。
現今台灣女人,不生仍有壓力,生了還要生男,墮胎權仍有限制,不孕求孕過程身心遭受的傷害多遭忽略,男性不孕仍然治療女性,女性生產環境亦十分不友善。台灣婦女生殖上的自主權,仍須從修法、改變社會文化價值、改善醫療環境等種種面向,大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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