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台灣女權報告 The Woman's Rights in Taiwan in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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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尤美女一文之回應
魏千峰

  尤律師就婦女運動與立法的關係,國內這幾十年來的互動關係,作了深刻的書面報告以及口頭報告。她很謙虛,她說站在一個女權運動者的立場上,認為是不及格的。但是如果站在推廣其他人權,像在座也有推展教育人權的周志宏教授、推展同性戀人權的,而我個人是推展勞動人權。與他們比較的話,我們是非常羨慕。因為他們不及格的話,我們大概只有五分或六分。所以我們也誠摯地對推展女權運動的學者及運動者表示敬意。
  女權,基本上,可以從家庭及工作場所二大方面加以分析。今天作者是從家庭這一方面來講,掌握到女權非常重要的一個領域。就此篇報告,我個人有六點意見,簡單加以陳述:
  第一,從此篇報告來看,如果我的觀察沒錯,尤律師的基本觀點應該是採取一種「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觀點。因為我們知道女性主義的理論,大概可以分為三派。在自由主義女性主義的觀點是強調個人的人權及追求平等,從本篇內容來看,可以看出是採取這樣的主軸。另一個學派是像激進女性主義,強調階級鬥爭,男人與女人是階級鬥爭的關係;另外一個是強調男女有別及女性的特別經驗的社會心理分析學派之女性主義,好像與此篇報告作者所採取的觀點有所差距。所以我把本篇定位在自由主義的女性主義的觀點。
  第二點,我們可以看到可喜的是,我們國內的女權運動者、學者及本篇報告的作者,對於所謂的女權普遍性及文化的相對性方面,她是採取前者。我們知道,到底人權是世界性的,還是每個國家,例如東方國家可以不講求人權?此在實踐上有很大的爭論。此篇作者明確的在文章中提到很多在傳統中國對女性的壓抑。但是她也提出很多國際公約,包括聯合國的一些條約、國際公約等等,希望提昇國內的女權。此點是相當難得,因為我們退出聯合國已經很久了,是國際組織的孤兒。常常我們國內的法律不知不覺在國際的水準上,落後相當大。就我個人對勞工法的研究,我認為我們輸人家將近一百年。我們常講國際勞動方面的公約,但沒有人聽得進去,勞委會的一些見解也差很多。但是我們看到很可喜的,國內女權方面是朝這個方向在做,此點相當難得。
  第三點,我們很敬佩作者本身是一位法律實務家,所以對於現行親屬法裡面有關女權保障的不足,例如女性財產權、冠夫姓、女性再婚期間的限制、子女監護、親屬等,都清楚報告出來。
  第四點,作者本身是國內很重要的女權團體的負責人,所以其對於這幾年女權運動在國會遊說立法參與方面的努力,有相當詳細的描述,我想此點也是蠻值得我們參考的文獻。
  第五點,我認為可以再加強的地方。作者曾經提出所謂傳統公、私領域的劃分、法不入家門的劃分,是不是要重新界定。此點她也提出來,可惜著墨不深。我們知道從中世紀的自然法思想以後,像洛克這些偉大的思想家,他們認為在家庭宗教及私有財產,這是屬於私人領域,國家不能進入干涉。這是傳統尊重國家的權力有所限制、尊重私權的表現。這樣一個想法在十九世紀開始受到批判。本世紀批判此種公、私領域最清楚的是在一九六0、七0年代的美國女性主義學派,像馬基諾,是採取激進主義非常出名的法學家,其就對公、私領域加以顛覆,認為所謂公、私領域是非常政治性的,而且認為家庭是私領域,是一種社會結構的女性的扭曲跟迫害。所以認為必須透過階級鬥爭才能把此扭轉。其觀點是否正確是一回事,但她的書在整個女性主義方面有相當的原創性,但我們國內介紹比較少。報告人提到父權結構裡面一些不合理的狀態底下,當然可能是因為其採取自由主義的女性觀點,沒有兼採激進主義的女性觀點。所以我認為此處強調比較不夠,也建議此方面可以參考馬基諾的一些理論。
  最後一點,在整篇報告我認為比較遺憾的,作者提到今年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制定年。今年在女權的保障上有幾點突破。一個是親屬法有許多新的規定,也刪除一些不合理的規定。另一方面在今年的六月二十四日,也公佈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可是家庭暴力法公佈、實施之後,是不是解決了女性在家庭不利、免除女性婚姻暴力的恐懼?我個人還是質疑。此點作者的報告只有提到這個法案,但是質疑沒有提出來,我覺得較遺憾。是否能讓婦女免除婚姻暴力的疑慮?我是持保留的態度。前幾年有一件殺夫案,當時也有幾位女性團體的律師為該女辯護。其中為什麼殺夫?因為先生對我強暴。但這觀點不僅在該個案未被法官接受,在當時的司法實務界也引起一陣譏笑。夫妻之間怎麼可能發生強暴?我記得當時司法院的廳長提出說,我摸我太太一下,是否構成公然猥褻?這是一個非常奇怪的觀念。如此,家庭暴力是否包括夫對妻的強暴?可能在適用上發生問題。此點沒有解決,可能法律的有效性都可能發生問題。
  我個人認為,實際上夫妻間發生強暴是蠻特殊的情況。不過在法律的實踐上並非不可能。像美國就有這些案例,其認為即使夫妻要發生性行為,要經過對方的同意,這是一個基本原則。如果未經他方同意,硬要來的話,也可能構成強暴。當然可能要配合一些事實及是否用非常特殊、殘酷、不人道的方式。
  另外如果我們拒絕妻子告丈夫強暴的話,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有無違反平等保障原則、有無違反身體自主權等。我覺得這幾點是國內女性團體在處理該案及在思考上比較不足。我覺得在理論上能夠再深化一點,多加點國外女性主義理論的話,可能可以解決更多問題。包括前一、二年在台北市政府引起關於公娼的問題,其實在女性主義也有很多精采的辯論。我發覺我們女性主義團體的學者跟律師,好像對此方面比較會用經驗的角度去看,而不用學理的角度去探討。提出給報告人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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