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日期: 11/24/2003
民國六十一年間,本院法律學系黃茂德等系友,基於法律人加強自我學習與服務民眾之動機下,在彼時之法律學會,成立一書面解答民眾法律問題之單位,名曰「法律問題服務中心」,形成本社之雛型。由於彼時只作書面解答,服務範圍侷限於臨溪社區,所需經費胥賴法律學會會費之收入,此外,亦缺乏固定之指導老師與義務律師,致解答同學唯有個案求助於若干老師,因此成效極為有限。迨民國六十九年,彼時法律學系陳子平、李純如等學長姐,在章孝慈老師之鼎力支持與協助下,恢復法律服務活動后正式成立本社,並借用章老師之研究室為社辦公室,確立以「寓學習於服務及弘揚法治之精神」為本社之宗旨。不久,章老師擔任法學院院長,體會此一組織對學生之學習及本校對社會服務之重要性,乃在法學院下設法律服務社指導老師及助教,負責協助同學從事書面解答。其後鑒於書面解答不易掌握事實、往返費時,乃自民國七十七年初開辦面談服務,由本社敦聘系友律師義務到校指導、協助同學,同年冬天並假雲林縣斗六市舉行第一屆外縣事法律服務活動,本社之組織與運作乃漸上軌道。
截至目前,除學期中每週末固定於學校開放一般民眾免費諮詢法律問題外,已於寒、暑假完成二十四次外縣市法律服務(依次為斗六、斗六、苗栗、苗栗、南投、新竹、彰化、宜蘭、臺東、台中、澎湖、花蓮、屏東、台南、台東、台中、嘉義、雲林及高雄),其中自第二十四次服務起(即台中、嘉義及雲林)變更以往服務型態,更進一步推廣基層法律服務至鄉級單位,並求呼應政府推廣鄉鎮市調解之政策與各鄉公所調解委員會合作於台中大雅、潭子、神岡,嘉義民雄、水上、太保市及雲林斗六、西螺、虎尾,高雄鳳山、大寮、鳥松服務,民眾反應熱烈服務成績屢創佳績。
目前本社既非純粹之學生社團,亦非本校任何性質之單位,法律學系只作事實上之督導。本社雖有章程之訂定,但並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資格。本社之社員,均為本系日、夜間部同學自願申請,經審查學業成績及口試及格後加入。社長由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投票選出,幹部則由社長邀集社員擔任。為配合每年兩次之外縣市法律服務活動,另由社長指定社員籌組服務隊委員會,負責籌備及辦理服務隊事宜。至於指導老師與助教,則由院長指定本院教師擔任,與本社敦聘之義務律師,同屬無給職,但後者由本社於其蒞社指導時酌給交通費。
本社之行政業務,由社長督導所屬服務隊總幹事、總務、解答、資料、圖書專欄、行政等組組長運作,而由輔導助教與指導老師協助。社長依本社章程之規定,由全體社員組成之社員大會就登記參選之社員中以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出,而服務隊總幹事及其他幹部則由社長邀請社員擔任。
一、簡介
本社為充實學生法律知識、使理論與實務結合、建立學生關愛社會、養成正義之人道情懷,服務一般民眾、推廣法治,學期中除考試期間外,每週均舉行法律問題免費諮詢面談服務,本社敦聘本院畢業之執業律師近百位輪流與本社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協助一般民眾解答法律問題,介紹法律常識,幫助其避免或解決法律紛爭,並疏減訟源。
面談服務使社員得以了解社會之法治生態環境,培養關愛社會之情懷,直接之面談便於迅速發現事實,增進社員之溝通與表達能力,而高低年級社員之組合,在於達成薪相傳、經驗傳遞之效。義務律師與指導教授之組成,一方面在於確保解答之正確性與妥當性外,並在於謀求實務見解與學說理論之兼顧或融會貫通,俾便義務律師與教授間見解有所溝通、反省,教授取得第一手之法制生態或法社會學之研究素材,且使社員於在校期間即能兼顧理論與實務,而達到『臨床法學教育』之功效,故面談服務具有多功能之作用,為當前我國法學教育值得重視之一環。
一般民眾有任何法律問題,包括已發生或擬進行之行為,而有發生法律疑義之問題,均得於本社每週六面談時間攜帶身分證明及其他相關書面資料,前來請求免費諮詢與解答。本社受理登記後,即將案件分配由五位高低年級社員組成之解答小組進行初步之面詢,除由當事人陳述相關案情與欲了解之重點以外,並由解答小組協助引導當事人作充分正確之陳述,並敦促其蒐集或提出必要之證據或佐證資料,以便先行釐清事實。然後由社員初步研究事實、該當法律關係與爭點之所在,以及相關準據法規、解釋、判例(決)與學說,草擬一初步解答草案,然後由解答小組組員將此草案提交義務指導律師或教授就事實與法律可能之疏漏指導進行釐清,直到認為正確無誤後,由解答小組協同指導義務律師或教授向當事人解說,於當事人滿意後擇由一名組員(通常為較資淺之社員)整理解答記錄,完成後所有組員簽名,送交指導律師或教授確認無誤後,即列入檔案,俾便嗣後社研究案例或當事人再度前請求服務時之查考依據。
二、
(一)、地點:9/27、10/04、12/13於崇基樓五樓;10/18、10/25、11/22、11/29、12/6、12/20開始於R6301
(二)、時間:下午2:00-4:00
92/09/27、92/10/04、92/10/18、92/10/25、92/11/22、92/11/29、92/12/06、92/12/13、92/12/20。
( 最近更新日期:11/24/2003 )
(三)、本社除上述之面談服務外,不提供電話、網路諮詢服務。
外縣市服務
本社自民國七十七年初舉辦第一外縣市法律服務活動以來,每年均在寒、暑假期間各舉行一次,未曾間斷。對於本社服務社會層面之擴大及協助法部執行法律扶助業務之推行,具有重大意義,尤其對於較偏遠地區法律知識更貧乏之民眾言,嘉惠尤深,為本社社務推行之一重點與特色(成立宗旨詳下圖表)。
本社每年由捨社長推舉社員二人,經社務委員會同意後,分別擔任寒、暑假外縣市法律服務隊總幹事,並由其募集社員成立外縣市服務委員會,負責服務地點之聯繫、勘查與選定服務隊員及訓練,並安排交通、食、宿等事宜。
本社之外縣市服務活動,亦採面談方式,為講求服務品質,隊員均由社員中平常表現優良者挑選,並兼顧經驗傳承之效,因此隊員出隊前均由幹部進行講習,並邀請學有專精之律師教授講解服務活動應注意之事項,尤其為顧及服務地區案例之特色與重點,使隊員預作充分之心理與法律知識之準備,均由外縣市法律服務隊籌備委員會透過法務部、相關地方法院與地檢署之協助,先行取得最近數年來受理案件之類型,甚至進行地方農、工、商、經濟結構與建設之分析,以預測案件之重點,預為準備。
歷年來,由於本社幹部、社員、義務律師與教授們之努力,校方之大力支持、系友之支援、已有顯著的成果如下:
一、面談服務部分
歷年服務案例約五千五百餘件。
二、外縣市服務部分
歷年服務案例約二千五百餘件。
學年度 全程日期 服務天數 地點 案件數七十七學年度寒假
(第一次)
78.1.24-78.1.26
一天半
斗六市36
七十七學年度暑假
(第二次)
78.7.03-78.7.08
四天半
斗六市27
七十八學年度暑假
(第三次)
79.7.03-79.7.09
五天半
苗栗市110
七十九學年度寒假
(第四次)
80.1.24-80.1.28
三天半
苗栗市55
七十九學年度暑假(第五次) 80.7.03-80.7.08
四天半
南投市46
八十學年度寒假
(第六次)81.1.24-81.1.28
三天半
新竹市117
八十學年度暑假
(第七次)81.7.03-81.7.08
四天半
彰化市80
八十一學年度寒假
(第八次)
82.2.09-82.2.13
三天半
宜蘭市100
八十一學年度暑假
(第九次)
82.6.24-82.6.30
五天半
台東縣100
八十二學年度寒假(第十次) 83.1.21-83.1.30
四天半
台中縣87
八十二學年度暑假
(第十一次)
83.7.25-83.7.30
四天半
澎湖縣63
八十三學年度寒假
(第十二次)
84.1.20-84.1.25
五天半
花蓮縣108
八十三學年度暑假
(第十三次)
84.7.05-84.7.10
四天半
屏東縣136
八十四學年度寒假
(第十四次)
85.1.24-85.1.30
五天
台南縣107
八十四學年度暑假
(第十五次)
85.7.6-86.7.11
五天
台東縣103
八十五學年度寒假
(第十六次)
86.1.23-86.1.27
五天
台中縣129
八十五學年度暑假
(第十七次)
86.7.06-86.7.11
五天半
嘉義縣159
八十六學年度寒假
(第十八次)
87.2.12-87.2.16
五天半
雲林縣173
八十六學年度暑假
(第十九次)
87.7.10-87.7.13
四天半
高雄縣99
八十七學年度寒假
(第二十次)
88.1.22-88.1.26 四天半 屏東縣 234八十七學年度暑假
(第二十一次)
88.7.8-88.7.11 四天半 苗栗縣 228八十八學年度寒假
(第二十二次)
89.1.21-9.1.25 五天半 花蓮縣 200八十八學年度暑假
(第二十三次)
89.7.2-89.7.5 四天 台南 240八十九學年度寒假
(第二十四次)
90.2.8-90.2.12 五天 彰化縣 258八十九學年度暑假
(第二十五次)90.6.28-90.7.2 五天 宜蘭縣 140九十學年度寒假
(第二十六次)91.1.24-91.1.28 五天 台中縣 118九十學年度暑假
(第二十七次)91.7.4-91.7.8 五天 雲林、
斗六186 九十一學年度
假日營91.12.15 一天 貢寮
(澳底)
8 九十一學年度寒假
(第二十八次)92.1.24-92.1.27 五天 屏東市區
潮州、
內埔
138 九十一學年度暑假
(第二十九次)92.9.12-92.9.14 三天 苗栗市區
頭份
113
三、服務案例之整理、研究與成果之刊行
本社創辦迄今,已累積為數可觀之案例,其中不乏甚可研究與參考之案例,為使各該案例得以提供本社社員及本院學生研習之用,並充為「法社會學」與「法律生態學」之研究素材,提供社會民眾避免重蹈覆轍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