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系選課注意事項
一、分組原則:
1.二年級以上各班A、C、E、G組為該班學號單號之同學,B、D、F、H組為該班學號雙號之同學。
2.民事訴訟法:A班同學為A組,B班同學為B組,但AB班同學學號尾數為0、1、5者為C組;C班同學為D組,D班同學為E組,但CD班同學學號尾數為0、1、5者為F組。
民法物權:C班同學為E組,D班同學為G組,但CD班同學學號尾數為0、1、5者為F組
二、修讀「學術網路資源運用」、「電腦與資料處理」者需另外繳交實習費。
三、四年級同學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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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選別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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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一學年,上下各二學分) |
選1 |
一、 選1及選2至少須擇一修讀,方得畢業。 二、僅擇選2者,「地方自治法」及「國家賠償法」二課程皆須修讀;只修讀一課程者,該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不得畢業。(本案業經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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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法(單學期二學分) |
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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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單學期二學分) |
四、凡符合上修(上一學期學業成績80分以上)、衝堂(必修課程時段互衝)須跨組選課之同學,或有任何選課之問題,請於即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廿二日前(請同學保握時間儘早辦理,避免修讀人數額滿而無法修讀)洽帶班助教繳交報告,辦理人工線上選課。
五、選修課程僅於選課時設有優先順序(本班,本系最高年級,本年級,本系,雙主修,輔系),加退選均無優先順序之設定。
六、一年級所有選修課程限一年級同學選讀,加退選時開放二年級以上同學修讀。
七、課程修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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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
修讀條件 |
課程名稱 |
修讀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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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總論 |
預修民法總則 |
民法債編各論 |
預修民法債編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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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 |
預修民法總則 |
刑法分則 |
預修刑法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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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
修畢民法總則 |
憲法專題研究 |
修畢中華民國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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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律問題研究(過失責任) |
憲法案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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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解析-財產法(一) |
修畢民法債編各論 |
中華民國憲法綜合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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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解析-財產法(二) |
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 |
修畢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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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解析(一)、(二) |
勞工法 |
修畢行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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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
1.修畢民事訴訟法 2.法五AB「強制執行法」限本班修讀。 |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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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 |
地方自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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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綜合研習 |
國家賠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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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專論 |
修畢刑法分則 |
社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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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 |
行政程序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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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 |
行政法專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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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解析 |
行政法案例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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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 |
行政法綜合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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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綜合研習 |
稅法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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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解析 |
修畢刑事訴訟法 |
稅法各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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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綜合研習 |
證券交易法 |
修畢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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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 |
期貨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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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法 |
限三年級以上 |
商事法案例解析(公司、票據) |
修畢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票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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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商標法 |
商事法案例解析(海商、保險) |
修畢海商法、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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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專利法 |
仲裁法 |
限四年級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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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法 |
公平交易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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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
金融法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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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與法律—各論 |
金融法各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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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實務 |
限四年級以上 |
司法文書與訴訟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