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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吳 大 學 哲 學 系 修 課 規 定
一0四學年度執行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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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哲學系修課規定 104學年度執行要點 一、本系自98學年度起入學新生畢業學分為128學分,包括校共同必修28學分,系必修學分36學分,以及選修64學分(自95學年度起開放修讀系外課程16學分),畢業學分之採計不含體育選修及軍事教育選修課程。 二、哲一、哲二、哲三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最低10學分,最高25學分;四年級最低9學分,最高25學分。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其各學期成績達全班前百分之十得提高修課上限至30學分,惟超修之學分需辦理人工選課(可至註冊組查詢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延畢(延長修業之學期)同學修讀學分如為10學分以下(不含10學分)繳交學分費(1學分為1390元),10學分(包含10學分)以上繳交全額學費。 三、校共同必修課程之通識課程,本系學生必須修讀各領域非哲學系所開設之課程12學分。(依學校規定,通識6類別中,學生至少選擇修讀4類別;修完四個不同類別後,方可重複類別修讀,「通識一」課程為一年級學生之選修,「通識二」課程為二年級學生所選修,「通識三」課程為三年級學生所選修。) 四、畢業學分採計依學校規定:全學年課程必須上、下學期均修畢(皆及格)方可採計學分;若只修畢一學期課程,則無任何學分可採計。上學期成績未達50分者,不可修讀下學期。若為單學期課程,修畢即可採計該課程之學分。 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班級前百分之五十,得於三年級下學期向學系申請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 六、本系其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邏輯」與「邏輯問題討論」需同時修讀;「進階邏輯」、「中級邏輯」、「歸納法」為「邏輯」之進階課程,故需先修畢邏輯方可修讀。 2. 大一未修讀全部必修課程者,不可申請轉系。 3.共同科目歷史本學系有特定時段,請同學要注意時段選修,勿選到非哲學系時段之歷史,以免無法修課。 4. 各年級依該年級所開設課程修讀必選修課程,不可上修高年級課程,惟徵得任課教師同意得上修高年級課程;高年級同學可下修低年級課程。高年級同學經專任教師推薦且徵得任課教師同意得上修碩士班課程。除必修課外同學可至外校修讀哲學系所所開設之專業課程,以四學分為限。 5.「論文」課為一學年2學分之課程,採一對一指導方式進行,指導老師以本系專任老師擔任為原則,修讀本課程需於加退選前將「論文指導老師同意書」交至系辦。此課程限三、四年級同學修讀,第一學期成績未及格,不可修讀第二學期論文課程,論文課程修讀辦法公佈於系公佈欄。(同意書請至系辦索取) 6. 系會時間為每星期三5、6節,此時間不得選修其他課程。(修讀雙學位、輔系、跨領域學程及大四以上同學經系辦同意者不在此限。) 7. 哲四學生尤須特別注意自己的必修與選修學分數是否已達畢業要求,請確實核算已確定修得之學分數(可於大三暑期至註冊組確認),以免因疏忽造成延遲畢業。 附註:1.辦理各項修業選課等相關事務(如加退選、申請雙主修、輔系、轉系、期末退修等)請自行參閱學校行事曆,妥為留意辦理時程逾期即無法辦理。 2.同學如考取本校碩士班前卻因故無法畢業,如已連續於本校修讀滿十學期,得以同等學歷入學就讀碩士班。(詳情請洽系辦秘書或註冊組。) ◎ 有關修課及修讀學分相關事宜請至系辦詢問系秘書胡儀婷學姐(2881-9471轉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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