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 洲 聯 盟 國 家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之 比 較 研 究 -
兼 論 我 國 相 關 制 度 之 建 構

學年度:86
學期:2
校院:東吳大學
系所:社會學系碩士班
論文名稱(中):歐洲聯盟國家失業保險制度之比較研究-兼論我國相關制度之建構
論文名稱(英):An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of European Un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Taiwan
學位類別:碩士
語文別:chi
學號:84615005
頁數:240
研究生(中)姓名:師秀玲
研究生(英)姓名:Shih, Shiou-Ling
指導教授(中) 姓名:盧政春
指導教授(英) 姓名:Cheng-Chun Lu
關鍵字(中):歐洲聯盟國、失業保險制度、就業安全、比較研究、失業
關鍵字(英):European Union, Unemployment Insurance, Employment Security, Comparative Study, Unemployment


中文提要:

  近年來國內非自願性失業者有增加之趨勢,鑑於經濟景氣循環,結構與技術變遷,季節性因素所造成之非自願性失業為社會整體之責任,政府為減輕失業者之經濟負擔,保障國民之生存權與工作權,應建全我國就業安全體系,亦即失業保險之實施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環顧歐洲聯盟國家,絕大多數於第二世界大戰前即開辦失業保險,歷經數十年之發展,各國實施之失業保險制度組織架構及制度內容多屬完備,值得深入研究,本研究透過相關文獻審閱後,希冀進一步審視失業保險相關內容,以期達致下列具體研究目的:(一)闡明失業之意涵與類型,失業保險制度意涵,功能以及失業保險理論基礎。(二)闡明失業保險制度在社會安全制度中之定位與失業保險和其相關制度之關聯。(三)闡明歐洲聯盟國家在政經統合下之社會政策發展與失業概況。(四)闡明歐洲聯盟國家之失業保險制度內容,就一些重要項目進行比較分析,並討論其保障要點。(五)在顧及我國狀況下,擷取歐洲聯盟國家實施失業保險制度之經驗,以作為我國相關制度建構之參照基礎。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並系統性地比較歐洲聯盟國家之失業保險制度,在顧及我國國情,並參酌歐聯國家實施經驗,研究者對國內規劃之失業保險制度提出評析與建議,其內容摘要如下:(一)適用範疇:我國制度規劃初期將部分對象排除,未來制度實施一段時間後,可將接受職業訓練者與中小型事業單位受雇者優先納保。(二)執行機構:若未來我國實施產業民主制度,且舉國建立法治觀念,可參照歐聯國家將失業保險業務統籌交由半官半民的自治性團體辦理,以提高行政效率。(三)保險財務宜採獨立與自給自足原則。基金運用應顧及安全,收益,流通與福利原則。(四)給付要件:宜修改適當工作之規定,抑或盡力防止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情事發生,使推介工作之薪資與失業前之薪資不致相差過大。(五)給付期限:宜修改總額給付期限,改採失業給付依投保年資,年齡不同而變化之變動式給付期限,兼顧個人公平性與社會適當性,以切實保障失業者之生活。(六)給付水準:應慎防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現象發生,使失業給付水準不致過低。(七)附加給付:應考量失業者是否有依賴眷屬而酌予增加給付。(八)其他制度方面:1. 應建立失業濟助制度,以補充失業保險之不足,建全就業輔助措施內涵
。2. 建立多元化的工作福利措施,讓失業者能依個人興趣而有選擇機會。3. 妥善規劃創業貸款制度,提供相關資訊以協助失業者創業,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4. 失業保險實施後,應修改資遣費制度,降低資遣費之給付水準,使失業保險與資遣費並行。5. 領取失業時期之健保與年金保費宜採政府負擔大部分保費,失業者負擔較少保費為宜,以減輕失業者之經濟負擔。